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公示催告 九十一年度催字第八二四號
聲 請 人 甲○○
送達處所
右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
利,並提出該證券。
三、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二十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張良華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二十 日
~B書記官 陳淑娥
附 記:
一、請聲請人收受送達後先行核對,確認無誤後,速將本公示催告全文刊登新聞紙一日(
附記部分不必刊登),並務必校對後,將該新聞紙全版送本院(請勿剪開)。
二、公告(即刊登新聞紙)滿六個月之翌日起算三個月內(即登報之日起算六個月至九個
月之間),自行持本公示催告具狀向本院申請除權判決,逾期即不得聲請。
~F0
~T40
┌──────────────────────────────────────────────────────┐
│支票附表: 九十一年度催字第八二四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貫勝企業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北│九十一年三月三日 │壹仟玖佰壹拾伍元│GS000八三四│ │
│ │ │台中分行 │ │ │一 │ │
├─┼─────────┼─────────┼───────────┼────────┼────────┼──┤
│2│利源鞋業 │台北銀行豐原分行 │九十一年三月十日 │叁萬壹仟捌佰壹拾│FY三一五五0三│ │
│ │ │ │ │元 │0 │ │
├─┼─────────┼─────────┼───────────┼────────┼────────┼──┤
│3│偉騰國際股份有限公│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豐│九十一年二月二十八日 │叁萬零貳佰壹拾元│FY七0七四七七│ │
│ │司 林瓊娥 │原分行 │ │ │二 │ │
├─┼─────────┼─────────┼───────────┼────────┼────────┼──┤
│4│宗聖企業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北│九十一年三月二日 │壹萬柒仟伍佰叁拾│P0000000│ │
│ │ │台中分行 │ │壹元 │ │ │
├─┼─────────┼─────────┼───────────┼────────┼────────┼──┤
│5│慧春鞋業有限公司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豐│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貳仟肆佰元 │FY九一六一三七│ │
│ │林瑞衛 │原分行 │ │ │一 │ │
├─┼─────────┼─────────┼───────────┼────────┼────────┼──┤
│6│全勇實業股份有限公│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豐│九十一年二月二十八日 │壹萬壹仟壹佰肆拾│FY二二五七三七│ │
│ │司 張藍蘭 │原分行 │ │元 │五 │ │
└─┴─────────┴─────────┴───────────┴────────┴────────┴──┘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