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模具等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事),再易字,100年度,41號
TCHV,100,再易,41,2011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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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再易字第41號
再 審 原告 柏升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世昌
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宇成精密鋼模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模
具等事件,對於本院100年9月20日99年度上字第326號判決確定
部分提起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再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參仟零參拾貳元,如未依限補正,即裁定駁回再審之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再審之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再審原告不服本院99年度上字第326號判決確定部分, 提起再審之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本訴部分新臺幣(下同) 1,111,100元、反訴部分336,000元,合計為1,447,000元, 應徵再審裁判費23,032元,尚未據再審原告繳納,茲限再審 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裁定駁 回其再審之訴,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寶堂
法 官 鄭金龍
法 官 王重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鄧智惠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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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柏升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宇成精密鋼模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