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再易字第35號
再 審 原 告 吳澄瑩
再 審 被 告 盛奕工程有限公司
法 定 代理人 鄭同淵
再 審 被 告 簡瑞鑫
再 審 被 告 活水体育健康事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洪秋田
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間損害賠償事件,經核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
(下同)60萬元,應徵裁判費975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正本之日起7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
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照德
法 官 朱 樑
法 官 曾謀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慈傳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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