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事),上易字,100年度,166號
TCHV,100,上易,166,201110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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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上易字第166號
上 訴 人 林杰宏
訴訟代理人 宋永祥律師
複 代理 人 鄭志誠律師
視同上訴人 李福春
      李銘煌
      李健嘉
      李素蕊
      林杰志
      林美伶
      李素泮
被 上訴 人 李銘吉
訴訟代理人 許蓮美
上而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
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0年11月1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
32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邱森樟
                  法 官 謝說容
                  法 官 蔡秉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紀美鈺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   日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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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