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佃爭議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事),上字,100年度,75號
TCHV,100,上,75,201110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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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上字第75號
上 訴 人 江翰毅
上 訴 人 江翰拓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洪嘉鴻律師
前列二人共同
複代理人  鄭晃奇律師
被上訴人  蘇銀錠
被上訴人  蘇翰桀
             3弄15號
被上訴人  蘇源利
被上訴人  蘇源正
被上訴人  蘇源芳
被上訴人  蘇炳林
被上訴人  蘇炳安
前列七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進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租佃爭議事件,上訴人請求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本院認本件屬民事訴訟法第77-9條租賃權訴訟,查被上訴人
98年度繳納之年租金為新台幣(下同)8,450元,有繳租匯款單
二紙為憑(見本審卷二第135、136頁),再推算六年租期,是核
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50,700元(計算式:8450×6=50700),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火川
                  法 官 胡景彬
                  法 官 陳繼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
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 蘇昭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6  日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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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