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上字第75號
上 訴 人 江翰毅
上 訴 人 江翰拓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洪嘉鴻律師
前列二人共同
複代理人 鄭晃奇律師
被上訴人 蘇銀錠
被上訴人 蘇翰桀
3弄15號
被上訴人 蘇源利
被上訴人 蘇源正
被上訴人 蘇源芳
被上訴人 蘇炳林
被上訴人 蘇炳安
前列七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進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租佃爭議事件,上訴人請求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本院認本件屬民事訴訟法第77-9條租賃權訴訟,查被上訴人
98年度繳納之年租金為新台幣(下同)8,450元,有繳租匯款單
二紙為憑(見本審卷二第135、136頁),再推算六年租期,是核
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50,700元(計算式:8450×6=50700),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火川
法 官 胡景彬
法 官 陳繼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
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 蘇昭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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