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聲字,100年度,2055號
TCHM,100,聲,2055,20111031,1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2055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曾嘉寶
選任辯護人 周復興律師
上列被告因100年度上易字第1274號詐欺取財案件聲請具保停止
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曾嘉寶因詐欺取財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 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 審判者,而有羈押之必要,執行羈押。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所犯詐欺取財業已坦承諱,被告平日有 固定之住居所,並有正當職業,無逃亡之虞,且家中有單親 老母體弱多病,待被告照顧及扶養,為此請求具保停止羈押 云云。
三、茲查被告所犯詐欺取財案件,經原審判決有期徒刑一年,上 訴本院後,亦經駁回上訴而告確定,執行在即,其羈押之原 因尚未消滅,所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李 文 雄
法 官 王 邁 揚
法 官 蔡 王 金 全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金 珍 華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1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