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聲字,100年度,1965號
TCHM,100,聲,1965,20111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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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965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謝乙正
選任辯護人 宋永祥律師
      陳建三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100年度上更㈠字第59號
),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謝乙正准以新臺幣肆拾萬元具保後停止羈押。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謝乙正從偵查中遭羈押迄今已 有兩年三個月,請求准予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查被告謝乙正因涉嫌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罪嫌 ,前經本院認其涉嫌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 刑之罪,且有逃亡之虞,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 第一、三款規定,自民國一百年四月八日予以羈押,並自一 百年七月八日、同年九月八日各延長羈押二月。茲因本案業 已調查證據完畢並已審結,且被告有固定之住居所,而其所 涉情節,尚非不得以具保替代羈押之處分,爰准以新臺幣四 十萬元具保後停止羈押。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3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廖 柏 基
法 官 李 雅 俐
法 官 簡 源 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須附繕本)。
書記官 李 宜 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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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