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侵上訴字第115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瑞騏
選任辯護人 陳榮昌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妨害性自主罪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瑞騏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100年11月2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陳瑞騏(下稱被告)前因妨害性自主罪等案件 ,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 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下同) 100年6月2日執行羈押,再經本院裁定自100年9月2日延長羈 押2月,至100年11月1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二、被告犯所加重強盜(1罪)、加重強制性交未遂(2罪)分別 經本院於100年10月4日判處有期徒刑9年、4年、5年,另傷 害部分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7年。本院以 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0年11月2 日起,第二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 、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8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江 錫 麟
法 官 周 瑞 芬
法 官 陳 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王 朔 姿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