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建上字第141號
上 訴 人 三澤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純男
訴訟代理人 陳恂如律師
複代理人 陳淑玲
被上訴人 國立台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
法定代理人 陳明豐
訴訟代理人 許懷儷律師
鄭渼蓁律師
蘇宏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
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0 年11月23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
第6 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金村
法 官 王麗莉
法 官 陳秀貞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葉國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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