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建上字第41號
上 訴 人 榮金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憲航
訴訟代理人 李蒨蔚律師
上 訴 人 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一養護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莊明松
訴訟代理人 李鵬飛
成介之律師
上 列 1 人
複 代理人 余振國
右當事人間因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
開言詞辯論,期日另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國忠
法 官 黃莉雲
法 官 劉坤典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初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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