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上更㈠字第3號
上 訴 人 王世杰
王世賢
王梅桂
王桂霞
王黛娜
王俊智
王維萍
王麗美
李錫明
追加 被告 王藝錡
王譽儒
法定代理人 陳麗安
被上 訴人 吳昌芳
錢樂容
周明淑
古勇珍
楊秋宿
朱思敏
朱思華
葉茂生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地下室共有權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8
月1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關於被上訴人楊秋宿之身分證編號之記載「Z000000000」,應更正為「Z000000000」。 理 由
按判決如有誤寫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情形,應予更 正。
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劍男
法 官 彭昭芬
法 官 翁昭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