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上字第2號
上 訴 人 行政院新聞局
法定代理人 楊永明
訴訟代理人 蔡朝安律師
劉瀠嘉律師
被上訴人 鄭同僚
朱台翔
虞戡平
黃明川
陳邦畛
彭文正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翁雅欣律師
陳哲宏律師
複代理人 許惠菁律師
被上訴人 林志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董事會決議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准由楊永明為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 ,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 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70條定有明文。二、本件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原為江啟臣,於民國(下同)100 年4月29日變更為楊永明,有任命令可稽,茲據其具狀聲明 承受訴訟,應予准許,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劍男
法 官 陳靜芬
法 官 彭昭芬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丁華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