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選上訴字第2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徐逸欣
邱滿雄
林志男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薛松雨律師
吳玲華律師
蘇柏瑞律師
上列上訴人等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不服臺灣新竹地
方法院99年度選訴字第30號,中華民國100年5月20日第一審判決
(起訴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選偵字第52號),
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
一、徐逸欣係前新竹縣新豐鄉鄉民代表徐慶鎡之姊,邱滿雄曾擔 任前新竹縣新豐鄉鄉長胡永勝競選期間之總幹事,林志男則 係徐逸欣之表哥。徐逸欣自民國99年1月初起即有意參選於 99年6月12日舉行之第19屆新竹縣新豐鄉福興村村長選舉( 下稱福興村村長選舉),嗣亦於99年4月15日登記為福興村 村長選舉候選人,其為求順利當選,竟與邱滿雄、林志男共 同基於賄選之單一犯意聯絡,由徐逸欣與林志男出資購買下 列禮盒,經由邱滿雄之引薦,對下列原為徐逸欣、林志男所 不相識但有投票權之村民,接續為如下行求、交付賄賂之賄 選行為:
㈠徐逸欣、邱滿雄與1名不知情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 人於99年1月1日至3日之元旦連續假期之某日,攜帶「CRISP I ROLL(COFFEE LATTE LAVER)」禮盒(市價約新台幣(下 同)239元,下稱咖啡蛋捲禮盒)1盒,至林朝民位於新竹縣 新豐鄉福興村7鄰圓山子116之4號2樓之住處,由邱滿雄將咖 啡捲禮盒放在住處鐵門外之地上,對林朝民稱:徐逸欣要出 來選村長,拜託,拜託等語,林朝民明知該咖啡捲禮盒係用 以約定不正行使投票權之對價,仍基於有投票權人之人收受 賄賂之犯意,予以收受並許以投票權為一定行使,答稱:好 等語,允諾於投票日投票予徐逸欣(林朝民所涉投票受賄罪 ,業據檢察官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
㈡徐逸欣、邱滿雄、林志男3人於99年2月16日下午某時許,攜 帶洋酒禮盒1盒(市價約500元,容量約700CC),至時任新 竹縣新豐鄉福興村6鄰鄰長任欽發位於新竹縣新豐鄉福興村6
鄰圓山子99之31號住處,由邱滿雄將該洋酒禮盒放在桌上而 交付之,並向任欽發介紹徐逸欣為徐慶鎡之姊姊,及稱:這 次村長選舉拜託等語,任欽發明知該洋酒禮盒係用以約定不 正行使投票權之對價,仍基於有投票權人之人收受賄賂之犯 意,予以收受並許以投票權為一定行使而允諾之(任欽發所 涉投票受賄罪,業據檢察官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 ㈢徐逸欣、邱滿雄、林志男3人於99年2月13日至21日間(即農 曆春節假期)某日,攜帶「榮新天然榖物蛋黃捲」禮盒(市 價約299元,下稱蛋黃捲禮盒)1盒,至盤德財位於新竹縣新 豐鄉福興村2鄰圓山子34號之住處,由徐逸欣向盤德財表達 其將要參選村長選舉之意,詢問盤德財:「我可以出來參選 村長嗎?」等語,並由邱滿雄將該蛋捲禮盒交付予盤德財, 盤德財明知該蛋捲禮盒係用以約定不正行使投票權之對價, 仍基於有投票權人之人收受賄賂之犯意,予以收受並許以投 票權為一定行使,答稱:「好,你出來選也可以。」等語, 允諾於投票日投票予徐逸欣(盤德財所涉投票受賄罪,業據 檢察官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
㈣徐逸欣、邱滿雄、林志男3人及1名不知情之真實姓名、年籍 不詳之成年女子,於99年2月13日至21日間(即農曆春節假 期)某日下午某時許,攜帶具有一定金錢價值之餅乾禮盒1 盒,至戴錦添位於新竹縣新豐鄉福興村6鄰圓山子104號之住 處,因戴錦添住處內尚有其他客人,邱滿雄等人遂將該餅乾 禮盒交予戴錦添,並稱:帶徐逸欣來拜訪一下等語,藉此送 禮之行為,表達拜託戴錦添在村長選舉時支持徐逸欣之意思 ,戴錦添於徐逸欣等人來訪前即聽聞徐逸欣有意參選福興村 村長選舉,明知該餅乾禮盒係用以約定不正行使投票權之對 價,仍基於有投票權人之人收受賄賂之犯意,予以收受並許 以投票權為一定行使而允諾之(戴錦添所涉投票受賄罪,業 據檢察官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
㈤徐逸欣、邱滿雄2人於99年2月13日至21日間(即農曆春節假 期)某日,攜帶咖啡捲禮盒1盒,至胡張秀鳳位於新竹縣新 豐鄉福興村3鄰圓山子52號之住處,將該咖啡捲禮盒交予胡 張秀鳳,藉此送禮之行為,表達拜託胡張秀鳳在村長選舉時 支持徐逸欣之意思,以行求胡張秀鳳(胡張秀鳳所涉投票受 賄罪,業據檢察官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
㈥徐逸欣、邱滿雄與1名不知情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 人於99年2月13日至21日間(即農曆春節假期)某日下午5、 6時許,攜帶咖啡蛋捲禮盒1盒,至莊吳秀燕位於新竹縣新豐 鄉福興村3鄰圓山子50號之住處,將該咖啡捲禮盒交付莊吳 秀燕,並由邱滿雄介紹徐逸欣使莊吳秀燕認識,並稱:徐逸
欣要參選福興村村長選舉,所以介紹給其認識,附近的鄰居 每一家都有禮盒等語,莊吳秀燕明知該咖啡捲禮盒係用以約 定不正行使投票權之對價,仍基於有投票權人之人收受賄賂 之犯意,予以收受並許以投票權為一定行使而允諾之(莊吳 秀燕所涉投票受賄罪,業據檢察官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 。
㈦徐逸欣、邱滿雄2人於99年農曆過年前2星期前(即99年2月 初)之某日下午5時許,攜帶具有一定金錢價值之包裝上載 有「高山茶」字樣之禮盒1盒(內有2包裝茶葉,重約1斤, 市價約300至400元),至蕭吳青萍(起訴書誤載為蕭吳清萍 )位於新竹縣新豐鄉福興村8鄰十一股73之1號之住處,將該 茶葉禮盒交付蕭吳青萍,藉此送禮之行為,表達拜託蕭吳青 萍在村長選舉時支持徐逸欣之意思,以行求蕭吳青萍(蕭吳 青萍所涉投票受賄罪,業據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㈧徐逸欣、邱滿雄2人於99年2月13日至21日間(即農曆春節假 期)某日,攜帶具一定金錢價值之蛋黃捲禮盒1盒,至詹德 財位於新竹縣新豐鄉福興村6鄰圓山子99之6號之住處,由邱 滿雄將蛋黃捲禮盒1盒放在該處門口而交付,並介紹徐逸欣 使詹德財認識,藉此介紹及送禮之行為,表達拜託詹德財在 村長選舉時支持徐逸欣之意思,以行求詹德財(詹德財所涉 投票受賄罪,業據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㈨徐逸欣、邱滿雄、林志男3人與2名不知情之真實姓名、年籍 不詳之成年女子於接近99年農曆春節假期前之某日(即99年 2月6日至13日間之某日),攜帶具有一定金錢價值之茶葉禮 盒1袋(內有2小包茶葉,重約半斤),至向茂男位於新竹縣 新豐鄉福興村6鄰圓山子106之1號之住處,由徐逸欣將該茶 葉禮盒交付向茂男,邱滿雄並介紹徐逸欣使向茂男認識,藉 此介紹及送禮之行為,表達拜託向茂男在村長選舉時支持徐 逸欣之意思,以行求向茂男(向茂男所涉投票受賄罪,業據 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㈩徐逸欣、邱滿雄2人於99年2月17日上午某時許,攜帶具有一 定金錢價值之茶葉禮盒1袋(內有2罐茶葉,重約1斤,價值 2、300元),至時任新竹縣新豐鄉福興村4鄰鄰長羅明和位 於新竹縣新豐鄉福興村4鄰圓山子67號之住處,由邱滿雄向 羅明和介紹稱:「徐逸欣是徐某某的女兒,已經出嫁了,其 弟弟是徐慶鎡。」等語,介紹徐逸欣使羅明和認識,徐逸欣 並將該茶葉禮盒放在羅明和前揭住處之桌上,藉此介紹及送 禮之行為,表達拜託羅明和在村長選舉時支持徐逸欣之意思 ,以行求羅明和(羅明和所涉投票受賄罪,業據檢察官為不 起訴處分確定)。
徐逸欣、邱滿雄2人及1名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於 99年2月17日下午2時許,攜帶具有一定金錢價值之茶葉禮盒 1袋(內有2罐茶葉,重約1斤,每罐價值約200元),至羅明 豐位於新竹縣新豐鄉福興村4鄰圓山子68號之住處,由邱滿 雄向羅明豐稱:「徐逸欣係前新竹縣新豐鄉鄉民代表徐慶鎡 的姊姊。」等語,介紹徐逸欣使羅明豐認識,徐逸欣並將該 茶葉禮盒放在羅明豐前揭住處之桌上,藉此介紹及送禮之行 為,表達拜託羅明豐在村長選舉時支持徐逸欣之意思,以行 求羅明豐(羅明豐所涉投票受賄罪,業據檢察官為不起訴處 分確定)。
嗣經警循線調查,並於99年5月27日持法院核發之搜索票搜 索徐逸欣位於新竹縣新豐鄉福興村6鄰圓山子82之5號住處及 邱滿雄位於新竹縣新豐鄉福興村1鄰圓山子14號住處,並扣 得徐逸欣所有之筆記本1本(扣押物編號001)、筆記本1本 (扣押物編號002)、手寫名冊18張(扣押物編號003)、名 冊17張(扣押物編號004)、手寫名冊17張(扣押物編號005 )、手寫競選總部組織表5張(扣押物編號006)、手寫顧投 票所名單2張(扣押物編號007)、手寫名單 (日曆紙)2 張 (扣押物編號008)、手寫名字、金額、名冊2張(扣押物編 號009)、風車之戀社區住戶99年度管理費收取明細表2張( 扣押物編號010)、洋酒Dewar's帝王1瓶(扣押物編號011) 、洋酒Dewar's帝王1瓶(扣押物編號012)、高山茶1罐(扣 押物編號013)、高山茶1罐(扣押物編號014)、「台灣極 品」提袋1只(扣押物編號015),而通知徐逸欣、邱滿雄到 案說明,暨為警持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簽發之拘 票,於99年5月27日晚上7時20分許,在新竹縣竹北市○○街 16號拘提林志男到案,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法務部調查局新竹縣調查站移送及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 北分局報請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一、被告等人於警詢之陳述,敘及個人之犯罪情節部分,為其本 人之陳述,無傳聞法則之適用,本具有證據能力。二、被告等人之辯護人固主張:證人林朝民、任欽發、盤德財、 戴錦添、莊吳秀燕等人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言,係審判外陳 述,均未經被告行反對詰問,且警詢之供述,亦未經具結, 應無證據能力云云(本院卷第75頁),然查: ㈠按被告以外之人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 中所為之陳述,與審判中不符時,其先前之陳述具有較可信 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
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亦有明定。所謂「與審判中不符」, 係指該陳述之主要待證事實部分,自身前後之供述有所不符 ,導致應為相異之認定,此並包括先前之陳述詳盡,於後簡 略,甚至改稱忘記、不知道或有正當理由而拒絕陳述等實質 內容已有不符者在內(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4365號判決 意旨可資參照)。又倘法院已經依據當事人聲請傳喚相關證 人到庭接受檢辯雙方之交互詰問,則法院既已透過直接、言 詞審理方式檢驗過該證人之前之證詞,當事人之反對詰問權 亦已受到保障得以完全行使之情況下,該等審判外證據除有 其他法定事由(例如:非基於國家公權力正當行使所取得或 私人非法取得等,而有害公共利益,即以一般證據排除法則 為判斷),應認該審判外供述已得透過審判程式之詰問檢驗 ,而取得作為證據之資格,亦即其審判外供述與審判中供述 相符部分,顯然已經構成具備可信之特別情狀,當然有證據 資格(實務上之作用常為引用該等陳述與審判中陳述相符, 強化該證人供述之可信度),其不符部分,作為檢視審判中 所為供述可信與否之彈劾證據,當無不許之理,甚者,其不 符部分倘係於司法警察、檢察事務官調查中之供述,作為認 定被告犯罪與否或不構成犯罪與否之證據,亦僅需依照刑事 訴訟法第159條之2規定,斟酌其審判外供述作成外部環境、 製作過程、內容、功能等情況認為之前供述較為可信,即可 取得證據資格,而作為認定事實之證據資格(參照最高法院 94年度臺上字第2507號、95年臺上字第2515號判決意旨)。 ㈡經查:
⒈證人任欽發、戴錦添於原審對於被告林志男有無與被告徐逸 欣、邱滿雄共同前往其等住處致贈禮盒;證人莊吳秀燕就被 告等人有無於農曆過年期間前往拜託送禮等之陳述,固與其 等於警詢之陳述,或有矛盾不一,或陳述簡略之情形。至於 證人盤德財、林朝民於警詢之所述,亦有較其等於原審所述 為詳盡之情(詳如下述)。然觀諸上開證人於警詢之陳述, 未見有任何外力之干擾,而證人彼此間就被告等人有前往拜 訪贈禮,且當日未推銷健康食品等之陳述,亦屬相合,兼以 上開證人收受賄賂一節,業經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 99年10月27日予以不起訴處分在案,此有該署99年度選偵字 第52、92號不起訴處分在卷可憑(第52號選偵卷㈢第559至 561頁),且上開證人嗣於原審業經傳喚到庭而為交互詰問 ,經核其等警詢、原審之證詞,以其等於警詢之陳述較審理 詳盡,而上開證人於警詢所為不利於已之陳述,非僅較接近 案發時刻,且較諸審判期日顯少受到外力之干擾,更能出於 自然之發言,亦較不易匿飾及衡量其與其他被告間之利害關
係,因此就陳述時之外部狀況予以觀察,其等於警詢之陳述 係在可信為真實之特別情況下所為者而言。且該等證人於警 詢之證詞,對於主要待證之事實存在與否,亦具必要性,因 認其等前於警詢時所為之陳述,當然已取得作為證據之資格 ,而有證據能力。又上開證人於警詢所為之陳述,不論係以 證人或被告身分為之,依法本無應予具結之規定,辯護人上 開所陳,殊有誤解。
⒉至於上開證人於偵查時所為之陳述,或係以被告身分傳喚而 無庸具結,或係以證人身份傳喚而業經具結在案,均合於法 定要件。此外,其等於偵查時所為之陳述,既均係出於自由 意志,辯護人亦未主張例外不足信之情形,其等並於原審均 到庭接受被告3人及其等辯護人之詰問,已保障被告等人之 訴訟程序權,應認均有證據能力。
三、本件下列所引用之被告以外之人於警詢、偵訊之陳述,業據 被告3人及其等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同意作為證據(本 院卷第72頁),被告3人及其等辯護人復未於言詞辯論終結 前聲明異議,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2項、第1項規定, 視為同意作為證據。本院並審酌上揭被告以外之人所為陳述 作成之情況,均係出於自由意志,並無證明力顯然過低之情 形,亦無顯不可信之情狀,認均適當,應皆有證據能力。四、本院下列所引用卷內之文書證據、證物之證據能力部分,並 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且檢察官、被告 、辯護人等於本院亦均未主張排除下列文書證據、證物之證 據能力,且迄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表示異議,本院審酌 前揭文書證據、證物並無顯不可信之情況與不得作為證據之 情形,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反面解釋及第159條之4之規 定,應認均有證據能力。至於被告辯護人另主張:新竹地方 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所為99年度選偵字第52、92號不起訴處分 ,非屬特信性文書,應無證據能力云云,然上開不起訴處分 書,性質上係屬公文書,係法律上授與檢察官憑據卷內證據 資料本於職權所認定製作之公文書,且依刑事訴訟法第260 條之規定,檢察官所為之不起訴處分具有實質上之拘束力, 核屬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除法律有規定外,不得做為證 據之例外規定,而具證據能力,因認辯護人上開主張,要非 可採。
貳、實體方面:
一、訊據上訴人即被告徐逸欣、邱滿雄、林志男3人固均坦承有 於99年農曆過年期間,由被告林志男購買蛋黃捲等禮盒,共 同前往拜訪部分福興村之村民並致贈禮盒,被告徐逸欣並於 99 年4月間登記參選福興村村長,被告邱滿雄擔任其競選總
部之總幹事等事實,惟均矢口否認有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 法之犯行。被告徐逸欣、邱滿雄、林志男等3人之辯解如下 :
㈠被告徐逸欣辯稱:過年期間拜訪村民是為了伊退休後想要在 福興村繼續作傳銷健康產品,與鄰居互動認識一下,當時並 沒有意願要選村長,伊是4月初才決定要參選。伊不認識林 朝民;雖過年期間有經過任欽發住處,但他不在,伊就沒有 再去了,沒有去過任欽發家,也沒有送洋酒給他;盤德財跟 伊很熟,去盤德財家拜訪,會送糖果類、禮盒類的禮品,過 年期間沒有提到選村長的事情,伊是在4月初伊想登記時, 經過盤德財家時才問選村長的事情。伊有和邱滿雄、林志男 一起去戴錦添家,有給1盒咖啡捲禮盒,向戴錦添拜年、拜 訪,沒有提到伊想出來選村長的事情,因為當時伊還沒有想 要選村長;伊不認識胡張秀鳳;伊有經過莊吳秀燕家,但是 莊吳秀燕不在家,就沒有再去了;伊有去蕭吳青萍家,蕭吳 青萍跟伊拿過產品,有無拿茶葉給蕭吳青萍伊不太清楚;伊 沒有到詹德財家;伊有去向茂男家,但是送什麼伊不知道; 羅明和是伊爸爸當年好朋友,有送他茶葉;羅明豐也是伊爸 爸當年的好鄰居、結拜,有給羅明豐好像是茶葉還是禮盒伊 忘記了云云。
㈡被告邱滿雄辯稱:99年過年期間徐逸欣請伊陪同去拜訪村民 ,是要評估一下是否參選村長,給村民認識一下,但是徐逸 欣也沒有確定要出來選村長,4月徐逸欣要登記參選時,才 跟伊提到要出來選村長,此時伊才答應作競選總部的總幹事 。拜訪村民時徐逸欣、林志男有帶什麼東西伊不知道。伊沒 有帶著徐逸欣、林志男到任欽發家拜訪,但是登記過後,伊 有去過一次;伊有帶徐逸欣、林志男去盤德財住處,伊先進 去盤德財住處,後來林志男有拿什麼東西伊不曉得,沒有聽 到徐逸欣問盤德財說:「她出來選村長可以嗎?」等語;伊 有帶徐逸欣、林志男去戴錦添住處,有無放東西在戴錦添家 ,伊沒有看到,到戴錦添家沒有講什麼話,就只是拜年;伊 跟徐逸欣、林志男到胡張秀鳳家,伊先進胡張秀鳳家跟她說 有客人來,胡張秀鳳出家門和徐逸欣、林志男聊天,聊什麼 伊沒有去聽,告林志男有送禮物給胡張秀鳳;伊有帶被告徐 逸欣到莊吳秀燕家,但是莊吳秀燕去北港拜拜不在家,伊等 就走了,沒有送禮物,後來沒有再去莊吳秀燕家;伊跟徐逸 欣、林志男到蕭吳青萍住處,林志男有拿東西給蕭吳青萍, 拿什麼東西伊不知道;伊在外面馬路看到詹德財,有介紹詹 德財給徐逸欣認識,只有認識一下而已,沒有講什麼,伊介 紹徐逸欣是前鄉民代表的姊姊,沒有提徐逸欣要出來選村長
;伊有帶徐逸欣到向茂男、羅明和、羅明豐家,徐逸欣拿什 麼東西給他們伊不知道,伊有介紹向茂男、羅明和、羅明豐 給徐逸欣認識,但沒有跟向茂男、羅明和、羅明豐說徐逸欣 要出來選村長,請他們支持徐逸欣云云。
㈢被告林志男辯稱:邱滿雄有帶伊跟徐逸欣去拜訪附近的福興 村村民,拜訪時,有時有送蛋捲、咖啡捲,因為伊要擴展傳 銷事業,過年期間就要先拜訪,當時伊不知道徐逸欣有意要 參選村長,並沒有徵詢村民就徐逸欣出來參選村長的意見, 伊是在快要登記時約4月20日,才知道徐逸欣要參選村長。 伊到現在都不認識林朝民;伊在今年過年前去任欽發家裡收 200元,才知道任欽發住那裡;伊不認識盤德財;伊99年農 曆過年後,有去戴錦添家,自己一人騎摩托車去跟戴錦添談 天,過年期間伊有去戴錦添弟弟家,沒有帶東西去;伊不認 識胡張秀鳳;伊對莊吳秀燕印象不清楚;伊不認識蕭吳青萍 、詹德財;羅明和家住哪伊不知道;羅明豐是選舉登記後才 知道他住在第一間;向茂男是在選舉登記後才去他家,不知 道為何事去向茂男家,但伊是一個人騎摩托車去云云。二、經查:
㈠被告徐逸欣、邱滿雄、林志男等人於上揭時地,分別致贈洋 酒、咖啡捲、蛋黃捲、茶葉等禮盒予林朝民、任欽發、盤德 財、戴錦添、胡張秀鳳、莊吳秀燕、蕭吳青萍、詹德財、向 茂男、羅明和、羅明豐等具有新竹縣第19屆新豐鄉福興村村 長選舉投票權之人等情,業有下列證據足佐:
⒈證人林朝民於偵查及原審證稱:伊不認識徐逸欣、林志男, 但有看過邱滿雄,國歷過年時,徐逸欣、邱滿雄等3、4人送 咖啡蛋捲禮盒給伊,邱滿雄跟伊說徐逸欣要出來選村長,拜 託拜託,伊不知徐逸欣、林志男從事何工作,99年之前的過 年期間,他們3人都沒有拜訪過伊等語(第52號選偵卷㈢第 447頁、原審卷㈡第85至88頁)。並有上開蛋捲禮盒照片附 卷足憑(第52號選偵卷㈠第64頁)。
⒉證人任欽發於警詢、偵訊時證稱:徐逸欣、邱滿雄與1名自 稱林先生的林志男,於99年2月16日下午到伊住處,當時邱 滿雄一進伊屋內就將洋酒放在伊桌上,禮盒是長方形的,伊 印象中好像是藍色,約700CC大小,價錢大約500元,邱滿雄 跟伊介紹徐逸欣是前新豐鄉代表徐慶鎡的姐姐,這次村長選 舉拜託伊,有表示是徐逸欣要參選,該名林先生就是林志男 等語(第44號選他卷㈡第119至120頁、第52號選偵卷㈢第 544 至545頁)、於原審證稱:過年期間,邱滿雄帶徐逸欣 來伊住處拜訪,伊有看到窗戶外面馬路上還有1個人,不能 確定是否是林志男,邱滿雄把1瓶類似洋酒的禮物放在伊客
廳桌上,並說村長選舉時拜託一下,邱滿雄跟伊說徐逸欣是 徐慶鎡的姐姐,往年過年期間,邱滿雄沒有送過禮盒等語( 原審卷㈡第92、93頁)。
⒊證人盤德財於警詢、偵訊證稱:在農曆春節過後幾天,徐逸 欣有帶邱滿雄和另一位輔選幹部一起至伊家向伊拜票,邱滿 雄拿一盒鐵盒裝的蛋捲給伊,蛋捲是何種廠牌伊忘記了,當 時徐逸欣有告訴伊她想要選村長,並詢問伊「我可以出來選 村長嗎?」,伊回答「當然可以啊,只要想出來選就可以出 來」,隨即邱滿雄就將手上的蛋捲禮盒交給伊(第44號選他 卷㈡第136頁反面、第137頁反面、第139至140頁)、於原審 證稱:99年農曆過年,徐逸欣、邱滿雄、林志男等3人有拿 禮盒來拜訪伊,徐逸欣有說選村長,伊說可以等語(原審卷 ㈡第98、99頁)。
⒋證人戴錦添於警詢、偵訊證稱:99年農曆過年期間某日下午 ,由邱滿雄帶著徐逸欣、林志男跟一名女子到伊家來,當時 伊家正好有客人就沒有接待他們,同行的女子就將一個餅乾 糖果禮盒放在桌上,沒有說什麼就走了,隔了幾天,邱滿雄 遇到伊時有徵詢伊對於徐逸欣出來參選村長的意見,並拿有 相片的名片給伊,還沒有禮盒給伊之前,伊就知道徐逸欣要 參選福興村村長等語(第44號選他卷㈡第144頁、第148至 149頁)、於原審證稱:99年農曆過年期間,邱滿雄有帶徐 逸欣及另1個不認識的人到伊住處,當時伊家中客人很多, 伊沒有招呼他們,邱滿雄打過招呼,有將類似禮品的東西放 在伊家裡,伊來不及招呼他們等語(原審卷㈡第104頁反面 、第106頁)。
⒌證人胡張秀鳳於偵查時證述:99年農曆過年期間,邱滿雄跟 徐逸欣一起送伊咖啡捲禮盒到伊家給伊,邱滿雄與伊是同村 ,伊不認識徐逸欣等語(第44號選他卷㈡第198頁)。 ⒍證人莊吳秀燕於警詢、偵查證稱:農曆新年時節,邱滿雄、 徐逸欣他們有到伊家拜訪,邱滿雄說徐逸欣要選村長,所以 介紹伊認識,徐逸欣並帶來一盒巧克力蛋捲,邱滿雄說這是 過年的禮物,附近鄰居都有,竟思就是要請伊支持徐逸欣選 村長,除了99年農歷過年期間,其他春節期間被告等3人都 沒有送伊禮物等語(第44號選他卷㈡第130頁反面、第133至 134 頁)。
⒎證人蕭吳青萍於警詢、偵訊證稱:徐逸欣、邱滿雄於99年農 曆過年前的某1天傍晚到伊住處來拜訪,徐逸欣拿茶葉禮盒 給伊就是2包裝的茶葉1袋,大約共重1斤,裝在一個上面寫 著高山茶的紙袋,邱滿雄帶徐逸欣來給伊認識,伊覺得怪怪 的,為何帶一個人來給伊認識,之前被告等人不曾至伊住處
拜訪,也沒有送禮物等語(第44號選他卷㈡第73至75、79、 81頁)
⒏證人詹德財於偵查時證稱:徐逸欣、邱滿雄於過年時有到伊 家送蛋捲給伊。禮品是邱滿雄交給伊的。究係那種蛋捲禮盒 ,伊忘記了,當時沒有說到選舉之事,只說過年來拜訪,帶 來認識,是在過完年後,約2月底,邱滿雄有帶徐逸欣至社 區拜訪,當時才有說徐逸欣要選村長,之前過年沒有送過禮 盒等語(第44號選他卷㈡第114至115頁,第52號選偵卷㈢第 470頁)、於原審證稱:邱滿雄、徐逸欣他們有在門口打招 呼,當時他們將禮盒放在門口,邱滿雄說過年來拜訪,並說 徐逸欣要搬回來住,向伊介紹徐逸欣在山葉工作,往年過年 期間邱滿雄曾經到伊住處拜訪,但不會送禮物,徐逸欣往年 過年期間不曾拜訪過伊,也沒有送過禮物等語(原審卷㈡第 164頁)。
⒐證人向茂男於警詢、偵訊時證稱:在99年2月過年期間,邱 滿雄帶同徐逸欣及另外之人前往伊住處,介紹徐逸欣給伊認 識,當時伊還不認識徐逸欣,是徐逸欣帶伴手禮茶葉(1 袋 2盒)給伊,之前過年邱滿雄會送西瓜等小東西,徐逸欣沒 有過等語(第44號選他卷㈡第181、184頁)、於原審證稱: 99年快過農曆年時,被告等3人有帶茶葉到伊住處等語(原 審卷㈡第209頁反面)。
⒑證人羅明和於警詢、偵訊證稱:邱滿雄和徐逸欣有於農曆1 月4日(即國曆99年2月17日)上午來伊家拜訪伊,邱滿雄常 常來,徐逸欣從來沒來過,徐逸欣拿茶葉禮盒給伊,邱滿雄 介紹徐逸欣是徐某某的女兒,已經出嫁了,她走以後伊打開 來看,就是2罐茶葉等語(第44號選他卷㈡第265、269頁) 、於原審證稱:99年農曆過年期間,邱滿雄帶徐逸欣來,介 紹給伊認識,有帶茶葉,邱滿雄說徐逸欣的弟弟是徐慶鎡, 以前伊並不認識徐逸欣等語(原審卷㈡第174至175頁)。 ⒒證人羅明豐於警詢、偵訊證稱:農曆大年初四下午2時,徐 逸欣、邱滿雄與1名男子到伊家,伊只認識邱滿雄,當時伊 在沙發上躺著看電視,邱滿雄先走進來叫伊,跟伊介紹徐逸 欣是前新豐鄉代表徐慶鎡的姊姊,之後徐逸欣拿1盒茶葉禮 盒(裡面有2罐)給伊,然後2人轉身就走,徐逸欣以前沒有 送過禮品給伊等語(第44號選他卷㈡第273、275、276頁) 、於原審證稱:99年農曆大年初四,邱滿雄跟徐逸欣有到伊 住處,另外還有一個男的,係開車的,他沒有下車也沒有進 伊家。他們有拿茶葉禮盒給伊,往年過年邱滿雄、徐逸欣不 曾去拜訪伊,也沒有買茶葉禮盒給伊等語(原審卷㈡第178 頁正反面)。
⒓上開證人林朝民、任欽發、盤德財、戴錦添、胡張秀鳳、莊 吳秀燕、蕭吳青萍、詹德財、向茂男、羅明和、羅明豐等11 人,均係具有新竹縣新豐鄉福興村第19屆村長選舉投票權之 人等情,亦有新竹縣第19屆村長選舉選舉人名冊在卷為憑( 原審卷㈠第75至110頁)。此外,復有卷附之禮盒照片、新 竹縣新豐鄉福興村通訊錄、法務部調查局新竹縣調查站搜索 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原法院100年3月11日勘驗扣押 物之勘驗筆錄附卷足佐(第44號選他卷㈠第137至142、161 至184、186至189頁,原審卷㈠第169至279頁)。 ⒔被告徐逸欣於警詢時亦坦言:伊於99年農曆年前後,有在邱 滿雄及伊表哥林志男陪同下,前往拜訪社區住戶,並致贈蛋 捲禮盒,蛋捲禮盒是伊表哥負責採購等語(第44號選他卷㈡ 第1頁反面至2頁)、於原審供稱:送給福興村村民禮品的錢 ,伊跟林志男都有出等語(原審卷㈡第225頁)、於本院供 稱:禮盒有的是親戚送的茶葉、鐵盒餅乾,伊有拿去送給鄰 居羅明和、羅明豐、盤德財、蕭吳青萍等語(本院卷第72 頁反面面),及被告林志男於本院審理時亦供稱:咖啡捲、 蛋黃捲、餅乾是伊準備的,一盒都200多元,至於酒和茶葉 ,則是別人送的,伊再轉送等語屬實(本院卷第74頁)。 ⒕綜上,被告徐逸欣、邱滿雄、林志男等人上揭贈送禮品予有 投票權人之行為,足堪認定。雖對於被告等人有無於年節期 間前往下列證人住處拜訪之陳述,該等證人之陳述略有不一 ,惟仍不足資為有利被告等人之認定,茲說明如下: ①證人盤德財於警詢、偵查時雖未明確表示林志男有陪同前往 其住處,並於原審表示:伊不認識林志男等語(原審卷㈡第 98頁),惟證人盤德財嗣於原審已當庭指認在庭之被告3人 即當日前往其住處拜訪之人(原審卷㈡第98頁),足見證人 盤德財與林志男素昧平生,於警詢、偵查中,係因警察、檢 察官未提示林志男之相片予證人盤德財指認,證人盤德財自 無從於警、偵訊中證述林志男亦有前往其住處致贈禮盒,是 證人盤德財於原審與被告等3人同時在庭時,始指認林志男 有至其住處致贈禮盒等情,亦與常理相合。兼以共同被告邱 滿雄於原審亦有以證人身分證稱:去盤德財家那次,林志男 也有去等語(原審卷㈡第220頁反面),益徵證人盤德財上 開證稱:林志男有一同前來一節,堪予採信。
②證人任欽發於原審固稱:伊不能確定當日與徐逸、邱滿雄前 來的是否就是林志男云云(原審卷㈡第93頁反面)。然證人 任欽發於警詢、偵查時均已有指認林志男亦係送酒至伊家之 人等情(第44號選他卷㈡第120、128頁),且於原審亦證稱 :伊於警詢那時的印象比較清楚,因為當初請伊看相片的意
思,是問伊這個人是林志男嗎,伊說是這個人等語(原審卷 ㈡第91頁反面)。兼以證人任欽發於偵查時坦承收受賄賂一 節,業經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9年10月27日予以不 起訴處分在案,此有該署99年度選偵字第52、92號不起訴處 分在卷可參(第52號選偵卷㈢第559至561頁),足見證人任 欽發於警詢、偵查時所為不利於自身之陳述,較不易匿飾及 衡量其與其他被告間之利害關係,應以證人任欽發於警詢、 偵查時之陳述,較為可採,
③證人戴錦添固於原審證稱:伊記得林志男沒有去云云(原審 卷㈡第102頁反面),惟其亦表示事隔那麼久了,會不會是 忘記了云云(原審卷㈡第103頁)。而依證人戴錦添於警詢 時經警察提示被告林志男之相片令證人戴錦添指認時,戴錦 添已明確證述:林志男伊不認識,大約是在99年農曆新年期 間某日下午,由被告邱滿雄帶著徐逸欣、林志男跟1名女子 到伊住處等語(第44號選他卷㈡第143至144頁),是證人戴 錦添既不認識被告林志男,竟能於員警提示照片後明確指認 被告林志男有偕同被告徐逸欣、邱滿雄至伊住處,並於檢察 官偵訊時對於所提示之被告林志男檔存相片再次確認就是當 天同行的男子等情無誤(第44號選他卷㈡第149頁),顯見 證人戴錦添對於該等事件印象深刻。兼以證人戴錦添於偵查 時坦承收受賄賂一節,業經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9 年10月27日予以不起訴處分在案,此有該署99年度選偵字第 52、92號不起訴處分附卷可憑(第52號選偵卷㈢第559至561 頁),足見證人戴錦添於警詢、偵查時所為不利於自身之陳 述,較不易匿飾及衡量其與其他被告間之利害關係,應屬可 採。雖共同被告邱滿雄於原審以證人身分先證稱:伊記得林 志男有去戴錦添住處等語(原審卷㈡第220頁反面),嗣辯 護人質疑問證人戴錦添說林志男沒有到他家,為何邱滿雄卻 稱林志男有去時,被告邱滿雄始改稱:那算忘記了云云(原 審卷㈡第220頁反面),足見被告邱滿雄係因辯護人稱證人 戴錦添否認林志男有去,始改口稱忘記,此自不足為有利被 告林志男之認定。
④證人胡張秀鳳雖於警詢陳稱:過年時徐逸欣有和1名女子到 伊家拜訪,送伊1盒餅乾云云(第44號選他卷㈡第193頁), 然依證人胡張秀鳳於偵查時所陳:伊認識邱滿雄,不認識徐 逸欣等語(第44號選他卷㈡第198頁)觀之,被告徐逸欣為 加深村民之印象,於拜訪村民時,無論其目的為何,勢必會 偕同熟識鄰里鄉人之故舊前往,以免造成唐突之舉而引致村 民之反感,此乃人情之常,被告徐逸欣斷無可能偕同不認識 之女子前往拜訪,從而,證人胡張秀鳳於偵查中證述:徐逸
欣、邱滿雄共同前往致贈禮盒等語,應與事理相符,較足採 信。至證人胡張秀鳳雖於原審時改稱:被告等3人於99年農 曆過年期間沒有去拜訪伊云云(原審卷㈡第144頁),然稽 之證人胡張秀鳳年已逾七旬,其對於1年多前的事情記憶猶 顯不清,其亦於原審審理時證述:今年到現在頭腦、耳朵比 較不好,去年比較好,那時可能比較想得到,現在比較想不 到等語(原審卷㈡第144頁反面),兼以證人胡張秀鳳於警 詢、偵查時坦承收受賄賂一節,業經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 察官於99年10月27日予以不起訴處分在案,此有該署99年度 選偵字第52、92號不起訴處分附卷足憑(第52號選偵卷㈢第 559至561頁),足見證人胡張秀鳳於警詢、偵查時所為不利 於自身之陳述,較不易匿飾及衡量其與其他被告間之利害關 係,應屬可採。
⑤證人莊吳秀燕固於原審改稱:99年農曆過年期間伊到廟裡燒 香拜佛,回來時沒有看到被告等3人,餅乾是伊親戚拿來的 ,伊現在年紀大,不太清楚云云(原審卷㈡第140頁反面、 第141頁)。惟證人莊吳秀燕既已於警詢、偵查中明確指訴 :徐逸欣、邱滿雄有到伊住處拜訪並致贈巧克力蛋捲禮盒, 邱滿雄並表示徐逸欣要選村長,所以介紹給伊認識等情綦詳 ,並經原法院勘驗證人莊吳秀燕於99年5月27日第1次警詢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