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00年度,3276號
TPHM,100,聲,3276,201110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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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327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許永志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案件,聲請假
釋中付保護管束(100年執聲付字第11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永志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許永志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 條例罪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14號判處 有期徒刑3年6月併科罰金6萬元,上訴本院以98年度上訴字 第596號上訴駁回並經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3509號上訴 駁回確定。於民國98年7月3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0 年10月1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 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規定,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 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9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陳筱珮
法 官 邱滋杉
法 官 孫惠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潘文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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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