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00年度,3224號
TPHM,100,聲,3224,20111019,1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322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柯陳川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0年度執聲字第1524號),裁定如下:
主 文
柯陳川犯如附表所示伍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年陸月。
理 由
一、受刑人柯陳川觸犯詐欺、妨害自由、強盜等5 罪,先後經本 院分別處刑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已分別確定在案。檢察官 聲請最後事實審法院即本院定其應執行刑,合於法律規定。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 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9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邱同印
法 官 郭豫珍
法 官 黃惠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豪達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0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