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320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劉志良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
聲付字第11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志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志良因犯竊盜罪,經本院98年度上 易字第2841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7月確定,另犯違反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8年度簡字第8326號判 處有期徒刑5月,並經該院99年度簡上字第78號撤回上訴確 定,再經本院99年度聲字第2520號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 刑1年10月確定,於民國99年3月24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 於100年10月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 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 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0年10月7日法授矯字第1000123752 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第二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 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 官 楊力進
法 官 詹駿鴻
法 官 王世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周恩寧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