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0年度,699號
TCDV,90,重訴,699,200203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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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六九九號
 原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裕芳
 訴訟代理人     洪啟儒
 被告       ②辛○○
          ③E○○
          ④C○○
          ⑤申○○
          ⑥戊○○
           ⑨O○○
          ⑩W○○
          ⑪M○○
          ⑭h○○
          ⑮A○○
           ⑯I○○
          ⑰G○○
          ⑱黃○○
          ⑲寅○○
          ⑳丑○○○
           ㉓L○○
          ㉔f○○
          ㉕癸○○
          ㉖酉○○
          ㉗Z○○
          ㉘J○○
          ㉙i○○
          ㉚壬○○
          ㉛K○○
          ㉜a○○○
          ㉝Q○○
          ㉞Y○○
          ㉟辰○○
          ㊱P○○○
          ㊲V○○
          ㊳地○○
          ㊴巳○○
          ㊵X○○
          ㊶天○○○
          ㊷戌○○
          ㊸子○○
          ㊹庚○○
          ㊺S○○
          ㊻丁○○
          ㊼未○○
          ㊽c○○
          ㊾H○○
          ㊿乙○○
          亥○○
          甲○○
          g○○
          b○○
          張 蔥
          e○○
          N○○○
          d○○
          R○○
          己○○
          丙○○
          D○○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壹、原告起訴意旨略以:
一、訴外人曾正仁葉春樹、黃祝、王天送、張小華、賴惠伶、黃碧玉、楊淑瑤游秋芹等人都是廣三集團的核心份子,在民國(下同)八十七年十一月間,就 知慶等六家公司違法授信案(貸款金額新台幣7,450,000,000 元)、台中商銀 信託部投資小組購買順大商股票違法投資案(1,746,661,000元)、委託台中 商銀證券經紀商買進股票違約交割案(2,040,087,324元)等三案,均參與或 分擔犯罪行為的一部或全部(以上三案金額合計11,236,748,324元),對原告 就三案所受之損害11,236,748,324元應負共同侵權行為人之責任。 二、曾正仁等廣三集團核心份子為了炒作股票(先前以順大裕質押借款,因遭空頭 打壓,為免遭斷頭,必須維持順大裕股票在一定之價位),除利用自己企業員 工及公司作為人頭戶外,並向證券商的營業員借用人頭帳戶進行炒作,包括被 告德昌證券、德信(原名中興)證券、大裕證券、大慶證券、豐銀證券、金豐 證券、永昌證券、建弘(合併萬盛)證券、大府城證券、永興證券等證券公司 (均簡稱);各證券商的營業員及人頭戶除如附表一所示之外,中興、大慶、 永昌等四家證券公司所借用之人頭尚未查明(各被告證券商及營業員部分另結 )。




三、各被告證券商為爭取業績,違反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十六條等 規定,指示營業員提供人頭戶給廣三集團核心份子炒作順大裕、中企之股票。 其同月十三日應交割時,由廣三集團以知慶公司向原告台北分行違法貸款取得 1,500,000,000元之一部輾轉匯入各借用的人頭戶辦理交割,交割取得的股票 ,隨即又在同月二十一、二十三、二十四日全數賣出,另一方面又以廣三集團 在原告證券商所開立之人頭戶大量買進順大裕股票(依蔡美月所提供之廣三集 團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一、二十三、二十四日買盤、賣盤統計資料總共有王博 泉等四十九個人頭戶),其後買盤拒不交割(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四、二十五 、二十六日買盤違約交割總計金額8,432,264,526元)。而被告證券商之營業 員又與廣三集團核心分子或廣三集團指示之職員,將人頭戶賣出的順大裕或中 企股票取得之款項,從帳戶內提出而予以收受、匿藏,或轉作沖銷其他人頭戶 買盤的交割款,或購買公債,使原告受到損害。故被告證券商之營業員及所使 用的人頭戶,與廣三集團集團核心份子有共同之犯意聯絡與行為之分擔,在法 律上是共同正犯或幫助犯,與廣三集團核心份子對原告共負連帶賠償責任,營 業員又是被告證券商的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侵害原告之權利,各被告證券商亦 應與營業員對原告負連帶賠償責任。
四、賠償範圍:
㈠就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二十三日、二十四日以借用的人頭戶買進順大裕 或中企股票部分,各被告證券商本來就有向證券交易所辦理交割股款的義務。 ㈡就人頭戶在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二十三日、二十四日賣出的順大裕或中 企股票部分:
①該部分的股票都是人頭戶在八十七年十一月十日買進,交割的股款都是同月 十三日知慶公司向原告違法貸款所得的款項,該部分款項是犯刑法背信罪的 贓物,在進入人頭帳戶後,就是犯洗錢防制法的贓物。所以用贓款交割買進 的股票,即是贓款的變形或財產上利益,其後再將股票賣出所得的股款,仍 然是贓款的變形物,仍然屬於贓物,被告幫助廣三集團核心份子洗錢,係屬 共同侵權行為,應就收受贓物的金額範圍,與廣三集團核心份子共同負連帶 賠償責任。
②被告證券商幫助廣三集團,或與廣三集團共同賣出順大裕、中企股票,而廣 三集團另以人頭戶在原告之證券商開設人頭戶大量買進順大裕或中企股票, 買盤部分拒不履行交割義務,賣盤部分取得賣出的股款。廣三集團操控一手 賣一手買,買盤的人頭違約交割部分違反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項 第一款,但賣盤的人頭戶仍屬違約交割的買盤人頭戶之共同正犯,並屬廣三 集團份子違約交割的幫助犯或共同正犯,與廣三集團核心份子為共同侵權行 為,其賠償範圍以賣盤所得之金額為準。如無賣盤,則應以八十七年十一月 十三日所收受知慶公司轉匯之贓款金額為準。
五、為此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請求被告等賠償如附表二所示之金額。貳、本院的判斷:
一、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七條第一項所定附帶民事訴訟之對象,除刑事被告外, 固兼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惟該條項所稱之「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



係指該刑事案件中依民法規定應負賠償責任之人而言。故附帶民事訴訟之原告 所主張之共同加害人,必以在刑事訴訟程序中經認定係共同侵權行為之人,始 得謂為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否則對之提起是項附帶民事訴訟,即難謂為合 法(參照最高法院八十八年度台附字第二十三號判決、八十七年度台抗字第二 七八號裁定)。
二、本件被告辛○○等如附表一所示之人所開立的帳戶,係各證券商營業員所使用 的「人頭戶」,本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三六七號刑事判決明確認定就炒作順大 裕股票之行為,均屬不知情(判決書第一宗第五十八頁倒數第五行),且該判 決亦未認定被告辛○○等人參與違約交割、洗錢,或違法向原告貸款 7,450,000,000元之行為,原告雖指稱被告辛○○等人應負共同侵權行為人的 責任,但依前述說明,原告所主張之共同加害人,並未在刑事訴訟程序中經認 定為共同侵權行為之人,原告此部分之訴為不合法,且不因刑事庭移送民事庭 而有異,故依法裁定駁回。
參、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 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一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王 銘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一   日~B書記官
~FO
附表一
┌──────┬─────┬─────────────────────┐
│證券公司 │營業員 │ 人頭戶戶名 │
├──────┼─────┼─────────────────────┤
│⑦金豐證券 │①B○○ │ ②辛○○ ③E○○ ④C○○ ⑤申○○
│ │ │ ⑥戊○○
├──────┼─────┼─────────────────────┤
│⑫建弘證券 │⑧卯○○ │ ⑨O○○ ⑩W○○ ⑪M○○
├──────┼─────┼─────────────────────┤
│㉑豐銀證券 │⑬午○○⑭h○○ ⑮A○○ ⑯I○○ ⑰G○○
│ │ │ ⑱黃○○ ⑲寅○○ ⑳丑○○○    │
├──────┼─────┼─────────────────────┤
│永興證券 │㉒宇○○ │ ㉓L○○ ㉔f○○ ㉕癸○○ ㉖酉○○
│ │ │ ㉗Z○○ ㉘J○○ ㉙i○○ ㉚壬○○
│ │ │ ㉛K○○ ㉜a○○○㉝Q○○ ㉞Y○○
│ │ │ ㉟辰○○ ㊱P○○○㊲V○○ ㊳地○○
│ │ │ ㊴巳○○ ㊵X○○ ㊶天○○○㊷戌○○




│ │ │ ㊸子○○ ㊹庚○○ ㊺S○○ ㊻丁○○
│ │ │ ㊼未○○ ㊽c○○ ㊾H○○ ㊿乙○○
│ │ │ 亥○○ 甲○○  │
├──────┼─────┼─────────────────────┤
│大裕證券 │玄○○g○○ b○○ 宙○○ e○○  │
│ │T○○N○○○d○○  │
├──────┼─────┼─────────────────────┤
│大府城證券│F○○R○○ 己○○ U○○ 丙○○
│ │ │ D○○    │
├──────┼─────┼─────────────────────┤
│ 德昌證券 │ 李麗華 │ 李子興 李子成 李陳美 李郁璇
└──────┴─────┴─────────────────────┘
附表二:利息均自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金額均為新台幣元。
┌──────────┬─────────┬─────────────┐
│被告名稱(姓名) │ 賠償金額 │ 備考 │
├──────────┼─────────┼─────────────┤
│⑦金豐證券 │ 98,786,436 │ 與①連帶給付 │
├──────────┼─────────┼─────────────┤
│①B○○ │ 同右 │ 與⑦連帶給付 │
├──────────┼─────────┼─────────────┤
②辛○○ │ 6,966,246 │ 與⑦①連帶給付 │
├──────────┼─────────┼─────────────┤
③E○○ │ 6,201,246 │ 同右 │
├──────────┼─────────┼─────────────┤
④C○○ │ 6,878,898 │ 同右 │
├──────────┼─────────┼─────────────┤
⑤申○○ │ 5,523,126 │ 同右 │
├──────────┼─────────┼─────────────┤
⑥戊○○ │ 8,377,554 │ 同右 │
├──────────┼─────────┼─────────────┤
│⑫建弘證券 │ 97,069,166 │ 與⑧連帶給付 │
├──────────┼─────────┼─────────────┤
│⑧卯○○ │ 同右 │ 與⑫連帶給付 │
├──────────┼─────────┼─────────────┤
⑪M○○ │ 4,643,012 │ 與⑫⑧連帶給付 │
├──────────┼─────────┼─────────────┤
⑨O○○ │ 6,215,610 │ 同右 │
├──────────┼─────────┼─────────────┤
⑩W○○ │ 6,675,150 │ 同右 │




├──────────┼─────────┼─────────────┤
│㉑豐銀證券 │ 122,667,854 │ 與⑬連帶給付 │
├──────────┼─────────┼─────────────┤
⑬午○○ │ 同右 │ 與㉑連帶給付 │
├──────────┼─────────┼─────────────┤
⑭h○○ │ 16,859,770 │ 與㉑⑬連帶給付 │
├──────────┼─────────┼─────────────┤
⑮A○○ │ 5,776,348 │ 同右 │
├──────────┼─────────┼─────────────┤
⑱黃○○ │ 5,753,039 │ 同右 │
├──────────┼─────────┼─────────────┤
⑯I○○ │ 5,593,950 │ 同右 │
├──────────┼─────────┼─────────────┤
⑰G○○ │ 5,822,659 │ 同右 │
├──────────┼─────────┼─────────────┤
⑲寅○○ │ 5,719,000 │ 同右 │
├──────────┼─────────┼─────────────┤
⑳丑○○○ │ 5,732,169 │ 同右 │
├──────────┼─────────┼─────────────┤
│永興證券 │ 320,135,141 │ 與㉒㊵㊿㊴連帶給付 │
├──────────┼─────────┼─────────────┤
㉒宇○○ │ 同右 │ 與㊵㊿㊴連帶給付 │
├──────────┼─────────┼─────────────┤
㊵X○○ │ 同右 │ 與㉒㊿㊴連帶給付 │
├──────────┼─────────┼─────────────┤
㊿乙○○ │ 同右 │ 與㉒㊵㊴連帶給付 │
├──────────┼─────────┼─────────────┤
│㊴李麗茹 │ 同右 │ 與㉒㊵㊿連帶給付 │
├──────────┼─────────┼─────────────┤
㉔f○○ │ 5,504,339 │ 與㉒㊵㊿㊴連帶給付 │
├──────────┼─────────┼─────────────┤
㉓L○○ │ 5,504,339 │ 同右 │
├──────────┼─────────┼─────────────┤
㊼未○○ │ 932,213 │ 同右 │
├──────────┼─────────┼─────────────┤
㊻丁○○ │ 4,612,540 │ 同右 │
├──────────┼─────────┼─────────────┤
㉗Z○○ │ 5,593,950 │ 同右 │
├──────────┼─────────┼─────────────┤
㊸子○○ │ 4,819,306 │ 同右 │




├──────────┼─────────┼─────────────┤
㉟辰○○ │ 5,593,488 │ 同右 │
├──────────┼─────────┼─────────────┤
㊱P○○○ │ 5,531,756 │ 同右 │
├──────────┼─────────┼─────────────┤
甲○○ │ 4,855,424 │ 同右 │
├──────────┼─────────┼─────────────┤
㊾H○○ │ 5,593,950 │ 同右 │
├──────────┼─────────┼─────────────┤
㊲V○○ │ 5,593,488 │ 同右 │
├──────────┼─────────┼─────────────┤
亥○○ │ 5,504,338 │ 同右 │
├──────────┼─────────┼─────────────┤
㉕癸○○ │ 5,593,950 │ 同右 │
├──────────┼─────────┼─────────────┤
㉖酉○○ │ 5,593,950 │ 同右 │
├──────────┼─────────┼─────────────┤
㉘J○○ │ 5,593,488 │ 同右 │
├──────────┼─────────┼─────────────┤
㉙i○○ │ 5,422,989 │ 同右 │
├──────────┼─────────┼─────────────┤
㉚壬○○ │ 5,593,950 │ 同右 │
├──────────┼─────────┼─────────────┤
㉛K○○ │ 5,593,950 │ 同右 │
├──────────┼─────────┼─────────────┤
㉜a○○○ │ 5,593,950 │ 同右 │
├──────────┼─────────┼─────────────┤
㉝Q○○ │ 5,593,488 │ 同右 │
├──────────┼─────────┼─────────────┤
㉞Y○○ │ 5,593,488 │ 同右 │
├──────────┼─────────┼─────────────┤
㊳地○○ │ 5,593,488 │ 同右 │
├──────────┼─────────┼─────────────┤
㊶天○○○ │ 5,195,453 │ 同右 │
├──────────┼─────────┼─────────────┤
㊹庚○○ │ 5,593,488 │ 同右 │
├──────────┼─────────┼─────────────┤
㊺S○○ │ 5,593,488 │ 同右 │
├──────────┼─────────┼─────────────┤
㊽c○○ │ 5,593,488 │ 同右 │




├──────────┼─────────┼─────────────┤
│㊷林伯樁 │ 5,416,583 │ 同右 │
├──────────┼─────────┼─────────────┤
│大裕證券 │ 167,970,427 │ 與連帶給付 │
├──────────┼─────────┼─────────────┤
│洪育堯 │ 同右 │ 與連帶給付 │
├──────────┼─────────┼─────────────┤
T○○ │ 同右 │ 與連帶給付 │
├──────────┼─────────┼─────────────┤
g○○ │ 34,413,991 │ 與連帶給付 │
├──────────┼─────────┼─────────────┤
│鄭綉鳳 │ 7,419,427 │ 同右 │
├──────────┼─────────┼─────────────┤
│宙○○ │ 7,330,276 │ 同右 │
├──────────┼─────────┼─────────────┤
e○○ │ 6,512,730 │ 同右 │
├──────────┼─────────┼─────────────┤
N○○○ │ 6,071,364 │ 同右 │
├──────────┼─────────┼─────────────┤
d○○ │ 4,048,412 │ 同右 │
├──────────┼─────────┼─────────────┤
│大府證券 │ 136,671,013 │ 與連帶給付 │
├──────────┼─────────┼─────────────┤
F○○ │ 同右 │ 與連帶給付 │
├──────────┼─────────┼─────────────┤
R○○ │ 4,757,916 │ 與連帶給付 │
├──────────┼─────────┼─────────────┤
己○○ │ 3,783,480 │ 同右 │
├──────────┼─────────┼─────────────┤
│U○○ │ 6,971,163 │ 同右 │
├──────────┼─────────┼─────────────┤
丙○○ │ 3,974,874 │ 同右 │
├──────────┼─────────┼─────────────┤
D○○ │ 6,241,764 │ 同右 │
├──────────┼─────────┼─────────────┤
│德昌證券 │ 53,302,376 │ │
├──────────┼─────────┼─────────────┤
│德信證券 │ 49,820,570 │ │
├──────────┼─────────┼─────────────┤
│大慶證券 │ 19,114,232 │ │




├──────────┼─────────┼─────────────┤
│永昌證券 │ 37,834,778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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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