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重訴字第六八一號
原 告 啟立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德憐
法定代理人 JOHN WI
右當事人間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二、按法律行為發生債之關係者,其成立要件及效力,依當事人意思定其應適用之法 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六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依兩造間之承攬契約 請求被告給付報酬及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而被告為馬來西亞籍公司,故屬涉 外民事事件,而依系爭承攬契約之i他項條款第2點約定,契約依中華民國台灣 的法律解釋並受其管轄。是本件訴訟之管轄法院亦應依中華民國法律定之,而我 民事訴訟法第十二條規定因契約涉訟者,如經當事人定有債務履行地,得由該履 行地之法院管轄。查系爭承攬契約載明交貨地點:竹南工地,可知竹南即為該契 約之債務履行地。準此,本件訴訟應由台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 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十一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許文碩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十一 日~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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