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00年度,3105號
TPHM,100,聲,3105,201110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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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310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廖曹金妹
上列受刑人因背信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臺
灣高等法院檢察署 100年度執聲付字第11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廖曹金妹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廖曹金妹因背信案件,經本院以97年 度重上更(五)字第140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並經最 高法院以98年度台上字第6819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 99 年3月17日送監執行,茲經法務部矯正司於100年9月30日 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在假釋中付保護 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100年9月30日法授矯字第1000123769 1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100 年9 月30日法授矯字第1000123769號),認聲請人之聲請為 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5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志洋
法 官 梁耀鑌
法 官 遲中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泰寧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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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