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暴妨害性自主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侵上訴字,100年度,191號
TPHM,100,侵上訴,191,201110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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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侵上訴字第191號
上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俊勇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周君穎
上列被告因家暴妨害性自主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俊勇羈押期間,自民國100年11月17日起,延長2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林俊勇前經本院認為犯家暴妨害性自主罪嫌疑 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2款情形,非予羈押 ,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0年8月17日執行羈押,至100年 11月16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 100年11月17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力進
法 官 詹駿鴻
法 官 王世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初枝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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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