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上重訴字第4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RICKY SHU.
選任辯護人 鄭克盛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苑汝琦
選任辯護人 邱群傑律師
許卓敏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榮順
選任辯護人 陳筱屏律師
杜冠民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RICKY SHU、苑汝琦、陳榮順羈押期間,均自民國一百年十一月三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RICKY SHU、苑汝琦、陳榮順(下稱被告3人)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3人 涉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嫌疑重大,且所犯係最輕本刑為無 期徒刑之重罪,並均經原審判決有罪且分別受宣告應執行有 期徒刑18年、無期徒刑、無期徒刑之重刑,有事實足認被告 3人有逃亡之虞,具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 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均於民國100年8月3 日裁定執行羈押,至同年11月2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
二、茲本院訊問被告3人後,認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有繼續 羈押之必要,均應自100年11月3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9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敏慧
法 官 白光華
法 官 崔玲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馬佳瑩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