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0年度,156號
ULDV,100,補,156,2011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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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56號
原 告 陳國賢
訴訟代理人 陳昭昌
原告與被告鄭秋季間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
繳納裁判費,亦未提出委任狀,並按他造人數提出起訴狀及附屬
文件之繕本或影本,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25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及同法第69條第1 項、第119 條第1 項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並提出委任狀、
起訴狀及附屬文件之繕本或影本各1 份,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邱瑞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陳文明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
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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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