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繼字,100年度,500號
ULDV,100,繼,500,201110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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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繼字第500號
聲 請 人 林宛蓁
法定代理人 許秀燕
上列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林春良(男、民國○○年○○月○○日生、國
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死亡時最後住所地:雲林縣
口湖鄉湖口村07鄰湖口233 之5 號),於民國100 年08月23日死
亡,並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
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6 個月內向
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
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4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陳定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美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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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