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8262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代 理 人 蘇承宏
債 務 人 蔡明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179,123 元,及其中
83,228元部分自民國100 年7 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19.71%計算之利息,暨自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1 個
月當月計付300 元,延滯第2 個月當月計付400 元,延滯第
3 個月(含)以上當月計付500 元之逾期手續費,延滯連續
3 個月以上(含)者,其應付之逾期手續費,以3 個月為上
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 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
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9 日
司法事務官
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如債務
人送達未到或寄存送達者,本院亦逕依職權查址後另行再為送達
;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
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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