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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小上字,90年度,113號
TCDV,90,小上,113,200203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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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小上字第一一三號
  上 訴 人 林秀卿
  訴訟代理人 凃阿敦
  被上訴人  大同奧的斯電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鎮弘
  訴訟代理人 張坤川
        陳榮明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十九日本院臺中簡易
庭九十年度中小字第一0三二號第一審小額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壹佰玖拾參元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上訴意旨略以:上訴人在原審主張被上訴人交付之電梯品質有瑕疵,包括電 梯門會無故自動打開、電梯速度會失去控制、電梯升降中有雜音、電梯沒有暫停 開關及缺乏安全裝置等瑕疵並請求履勘現場,原審未至現場履勘即認定上訴人之 主張不足採,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九條第六款所定判決不備理由之違法至於 被上訴人所提出之保養清單僅能證明被上訴人曾維修而已,對於電梯有瑕疵之事 實並無影響,只須至現場履勘即可明瞭電梯有無上述瑕疵。為此提起上訴,請求 判決㈠原判決廢棄。㈡被上訴人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㈢一、二審 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等語。
二、按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又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㈡依 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 十四第二項、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五分別定有明文。又所謂判決有違背法令, 乃指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亦為同法第四百六十八條所明定,此亦為小額 事件之上訴程序所準用(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三十二第二項參照)。而 以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為上訴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有具體之指 摘,並揭示該法規之條項或內容,若係成文法以外之法則,應揭示該法則之旨趣 ,倘為司法院解釋或最高法院之判例,則應揭示該判解之字號或其內容,如依民 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九條所列第一款至第五款理由提起上訴時(第六款未準用, 參照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三十二第二項規定),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揭 示合於該條款之事實,上訴理由狀如未依此項方法表明者,即難認為已對原判決 之違背法令有具體之揭示,其上訴自難認為合法,最高法院著有七十一年台上字 第三一四號判例可資參照。
三、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已逾期間或法律上不應准許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前段,亦定有明文,且此規定於小額事件之 上訴程序亦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三十二第二項參照)。查本件 上訴意旨雖指摘原審未履勘現場調查證據,即認定上訴人之主張不足採,為判決 不備理由云云,惟所謂「未履勘現場調查證據」,顯係就原審判決之證據取捨及



事實認定加以指摘,與所謂「判決不備理由」無涉,故本件上訴理由並未表明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亦未指出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 具體事實,揆諸前揭說明,其上訴自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四、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三十二第二項、 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三十二第 一項、第四百三十六條之十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六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審判長法官 張瑞蘭
~B法   官 林慧貞
~B法   官 李悌愷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十二  日~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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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同奧的斯電梯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