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7989號
ULDV,100,司促,7989,20111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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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7989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 務 人 丁麗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叁仟伍佰陸拾肆元,及自
  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
  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
  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如債務
人送達未到或寄存送達者,本院亦逕依職權查址後另行再為送達
;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
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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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