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 告 林星輝被 告 林賢一 林俊其 徐桂鴻 煌典皮革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蔡煌山上列被告林賢一、林俊其、徐桂鴻、煌典皮革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因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侯廷昌 法 官 謝宜雯 法 官 李奕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惠鳳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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