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0年度,66號
ULDM,100,附民,66,20111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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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00年度附民字第66號
原   告 張清彬
訴訟代理人 曾彥錚律師
被   告 李錫全
      三久土木包工業即柯岳平
上列被告李錫全等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
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
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
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4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雅苑
                  法 官 王子榮
                  法 官 温文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簡純靜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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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