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102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亮凱
上列受刑人因偽證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0 年度
執聲付字第18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亮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亮凱因偽證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 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6 月、2 年、9 月確定,並執行在案 。茲因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0 年10月14日核准假釋, 爰依法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 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 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 項、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分 別定有明文。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本件聲請符合相關法 律規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段奇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高培馨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