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53號
原 告 王超然
訴訟代理人 倪子修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集安建設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
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以下同)30,700元。惟依本件起
訴狀之聲明欄暨事實及理由欄所載,原告係請求被告等連帶給付
600 萬元及其法定遲延利息,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600 萬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400元,原告僅繳納30,700元,尚欠29
,7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5 日
民事庭法 官 潘進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麗靜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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