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家聲字第12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賴慧珍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聲請人閱覽本院97年度繼字第156 號限定繼承事件卷宗。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 ,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 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 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 條第1 項、第2項 定有明文。「民事訴訟法第241 條至第243 條之規定,於非 訟事件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48條規定甚明。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黎世斌(身分證統一 編號:Z000000000號)之債權人,因被繼承人亡故,其繼承 人業向鈞院聲請限定繼承(97年度繼字第156 號),為了解 本案限定繼承之狀況,爰聲請閱覽卷宗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提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3675號民事 裁定、民事裁定確定證明書、本院100 年9 月5 日苗院源家 字第25229 號函等件影本佐證,足認已盡釋明法律上利害關 係之責,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首揭 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卉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3 日
書 記 官 簡慶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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