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6297號
MLDV,100,司促,6297,201110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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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6297號
債 權 人 好友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美珠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有晟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
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
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債權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有晟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已經解散,請提出該公司
最新變更登記表,並陳報其公司解散事由、解散程序暨向管
轄法院查明有無選任公司之「清算人」。如有清算人,請具
狀更正以清算人為債務人有晟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
代理人,否則應列全體董事為法定代理人,並請提出全體法
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均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得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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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有晟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好友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