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0年度,620號
MLDM,100,訴,620,20111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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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100年度訴字第620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明宗
被   告 鄭全平
共同指定
辯 護 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蔡文亮
上列被告因偽證案件(起訴案號:100 年度偵字第4836號、第48
37號),本院於中華民國100 年10月21日上午11時許,在本院第
2 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審判長法 官 柳章峰
           書記官 黃雅琦
           通 譯 邱士豪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
楊明宗犯偽證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
鄭全平犯偽證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
二、犯罪事實要旨:
(一)楊明宗有下列構成累犯之前科紀錄:①因施用第1 級毒品 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4年6 月30日以94年度訴字第253 號 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於94年8 月15日因撤回上訴並 確定。②因施用第2 級毒品案件,經本院於94年8 月17日 以94年度易字第496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月並確定。 嗣上開①②案件,經本院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 年4 月 ,於95年12月8 日因縮刑期滿執行完畢。猶不知悔改,明 知黃三峰確曾於99年12月9 日21時5 分許,在苗栗縣後龍 鎮○○路附近停車場,將1 包海洛因,以新臺幣(下同) 3,000 元之代價售予其施用,竟基於偽證之犯意,於100 年6 月29日上午9 時30分許,在本院第7 法庭,就本院審 理100 年度訴字第302 號案件,以證人身分詢問楊明宗時 ,供前具結證稱:當日並無向黃三峰購買海洛因等語,而 就該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為虛偽之陳述,足以妨害國家 司法權之正確行使。
(二)鄭全平有下列構成累犯之前科紀錄:①因竊盜案件,經本 院於97年2 月18日以97年度易字第7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 刑6 月並確定。②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於97年4 月8 日以97年度訴字第135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並確定 。嗣上開①②案件,經本院裁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 年 3 月,於98年3 月17日因縮刑期滿執行完畢。猶不知悔改



,明知黃三峰確曾於99年12月27日17時25分許,在苗栗縣 後龍鎮後龍診所前,將1 包海洛因,以500 元之代價售予 其施用,竟基於偽證之犯意,於100 年6 月29日上午9 時 30分許,在本院第7 法庭,就本院審理100 年度訴字第30 2 號案件,以證人身分詢問鄭全平時,供前具結證稱:雖 有事先約定,但當日並無買到海洛因等語,而就該案情有 重要關係之事項為虛偽之陳述,足以妨害國家司法權之正 確行使。
(三)案經台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自動檢舉簽分偵查起 訴。
三、處罰條文:
刑法第168條。
四、附記事項:
本案被告2人均符合刑法第172條自白減輕其刑之規定。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 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 ;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 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 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 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 「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 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 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六、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若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筆 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 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1 日
台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書記官 黃雅琦
審判長法柳章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書記官 黃雅琦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1 日
附錄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68條
(偽證罪)
於執行審判職務之公署審判時或於檢察官偵查時,證人、鑑定人、通譯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或供後具結,而為虛偽陳述者,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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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