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904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石東峰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0年執聲字第6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石東峰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拾年貳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除附表所示編號2 之犯罪日期欄「97.12.09~ 98.01.03(14次)」,應更正為「97.12.09~98.01.18(14 次)」其餘均如附件所載。
二、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 ,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4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靜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千瑄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