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0年度,866號
MLDM,100,聲,866,201110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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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866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高淑民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0 年度執聲乙字第62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高淑民因犯如附件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件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貳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所載。
二、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 、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志宏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廖仲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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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