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簡附民字,100年度,21號
MLDM,100,簡附民,21,201110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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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簡附民字第21號
原 告 邱鳳梅

被 告 邱保衡



上列被告因民國100 年度苗簡字第829 號家暴傷害案件,經原告
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9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柳章峰
法 官 林靜雯
法 官 蔡志宏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廖仲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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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