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241號
原 告 陳水盛
訴訟代理人 林威良
被 告 陳敏瑜
被 告 陳美羚即陳彥秀
被 告 陳玉彬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股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52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
臺幣16,147元,扣除前繳調解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後,尚應補
繳新臺幣14,14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4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湯文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1 日
法院書記官 黃倪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