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養認可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司養聲字,100年度,88號
HLDV,100,司養聲,88,201110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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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養聲字第88號
聲 請 人 張沖

聲 請 人 張晴

聲 請 人 李家琪

法定代理人 李漢東
上列聲請人聲請認可收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作業進行。
一、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張沖、張晴之財產證明文件(例如:不動產所有權
狀、存款證明等)。
(二)被收養人李家琪生父李漢東、生母江菱之最新戶籍謄本(
請持本裁定至戶政事務所辦理,記事欄勿省略)。
(三)被收養人李家琪生母江菱同意本件收養並經公證之收養同
意書或收養契約書。
二、如聲請人未能依前項所示之方式補正,本院將裁定駁回本件
聲請。
三、如有任何疑問,請電洽事股書記官(電話:0000000轉425號
)詢問。
四、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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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