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養聲字第84號
聲 請 人 陳日平
上列當事人聲請養父母死亡後許可終止收養關係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准予終止聲請人陳日平(男、民國○○年○ 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與陳書旺(男、民國前4年3月17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陳曾丙妹(女、民國前1年1月29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間之收養關係。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法院認 終止收養顯失公平者,得不許可之。又養子女及收養效力所 及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自收養關係終止時起,回復其本姓, 並回復其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民法第1080條 之1第1項、第4項及民法第1083條分別定有明文。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陳日平於民國50年10月19日為陳書旺 、陳曾丙妹共同收養為養子,然養父母陳書旺、陳曾丙妹分 別於61年1月21日、89年7月16日死亡,爰依民法第1080條之 1 請求許可終止收養。
三、經查:聲請人李宏憲與陳書旺、陳曾丙妹於50年10月19日成 立收養關係,而陳書旺、陳曾丙妹分別於61年1 月21日、89 年7 月16日死亡及聲請人未繼承其遺產等事實,業據聲請人 提出戶籍謄本、陳書旺、陳曾丙妹除戶謄本及其財政部臺灣 省北區國稅局財產資料歸屬清單、全國贈與資料清單等在卷 足憑,顯見收養人業已死亡,無須聲請人扶養。再酌聲請人 現欲返回本家,並經其兄徐日財、姊徐添妹、妹徐河妹等出 具同意聲請人返家之同意書、印鑑證明等在卷。是本件聲請 核無顯失公平之情形,准予許可,爰裁定許可如主文所示。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