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養聲字第72號
聲 請 人 溫雲龍
上列當事人聲請養父母死亡後許可終止收養關係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准予終止聲請人溫雲龍(男、民國○○年○ 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與温德亮(男、15年9 月12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間之收養關係。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法院認 終止收養顯失公平者,得不許可之。又養子女及收養效力所 及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自收養關係終止時起,回復其本姓, 並回復其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民法第1080條 之1第1項、第4項及民法第1083條分別定有明文。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溫雲龍於民國86年10月4 日為温德亮 收養為養子,然養父温德亮於99年7 月12日死亡,爰依民法 第1080條之1請求許可終止收養。
三、經查:聲請人李宏憲與李紹鑫於86年10月4 日成立收養關係 ,而温德亮於99年7 月12日死亡及聲請人未繼承遺產等事實 ,業據聲請人提出其戶籍謄本、温德亮除戶謄本、死亡證明 及温德亮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 詢清單等在卷足憑。顯見收養人業已死亡,無須聲請人扶養 。再酌聲請人現欲返回本家,並經其生父周奕宏、生母官美 珠出具同意聲請人返家之同意書、印鑑證明等並經陳明在卷 。是本件聲請核無顯失公平之情形,應予許可,爰裁定許可 如主文所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