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6446號
債 權 人 花蓮縣鳳林儲蓄互助.
法定代理人 胡永寶
債 務 人 林貴華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且當事人須有當事人能 力,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款、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 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所提出債務人之戶 籍謄本,查債務人業於民國九十九年十月十一日死亡,有戶 籍謄本一份附卷可參,揆諸前述說明,其聲請尚難謂為合法 ,應駁回其聲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9 日
司法事務官 許涴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