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6326號
HLDV,100,司促,6326,201110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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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6326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 務 人 吳裕豪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以書狀表明聲請之意旨及其原因、事實 與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如未為詳盡之記載而可以補正者 ,經定期間命為補正,如逾期仍未補正,應認其聲請不合程 式,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於一百年九 月二十三日通知命債權人於通知書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正「 ㈠債務人吳裕豪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 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㈡債權金額新台幣398,620元( 即台端聲請狀所載附表-利息部分編號002)利息是否請求, 若欲請求年息為多少?㈢違約金部分請全部重新陳報(台端聲 請狀附表所載違約金金額與聲請狀之原因事實陳述不符,有 命補正之必要。)」,該通知已於一百年九月二十六日合法 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迄今仍 未補正,揆諸前述說明,其聲請尚難謂為合法,應駁回其聲 請,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非訟事件法第30條裁定 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許涴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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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