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訴字,91年度,332號
TCDM,91,訴,332,200203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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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三二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林道啟
右列被告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選偵字第
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連續對於有投票權之人,交付賄賂,而約其為一定之行使投票權,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台幣肆拾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陸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褫奪公權貳年。現金新台幣柒仟貳佰元、名冊壹份(貳張)沒收。
事 實
一、甲○○於台中縣大里市○○路○段二二八號經營「童氏廣告社」,與民國九十一 年台中縣議員選舉第七選區候選人曾坤參係同鄉且為舊識,自九十年十二月間, 曾坤參表明有意參選台中縣議員時,甲○○基於情誼,即積極為曾坤參向居住於 台中縣大里市之友人拉票,並拜託友人為曾坤參拉票。甲○○為使曾坤參能順利 當選台中縣議員,竟基於對於有投票權之人交付賄賂,而約其投票給予曾坤參之 概括犯意,於九十一年一月十四日上午,以總價新台幣(下同)一萬四千五百元 之價格,向水果商朱憲雄購買十五盒進口韓國雪梨禮盒(前十盒每盒一千元,追 加五盒每盒折算九百元,每盒內有六個雪梨),朱憲雄於翌日(十五日)上午交 貨後,甲○○即於當日上午八時許,以其所有車牌號碼QP─二二六六號自用小 客車,先後載運前揭禮盒分送給該區有投票權之阿娟(即陳燕陵二盒,住台中縣 大里市○○里○○路十二號)、王雅嬋(一盒,住同上西榮里德芳路一段光華巷 十三號)、劉嫂(即許留守一盒,住同上西榮里東明路一四七巷二一弄四號)、 張永全(一盒,住台中縣大里市○○里○○○街九四號)、徐必恩(一盒,住同 上西榮里德芳路一段二三一號)、王啟堂(一盒,住同上西榮里新南路一六九號 )、洗衣店董(即林慶安一盒,住同上西榮里德芳路一段一六二號)、陳美姐( 即林王秀美一盒,住同上西榮里德芳路一段二四二號),要求前揭受禮者投票與 曾坤參,使其等為一定投票權之行使。嗣於九十一年一月十五日上午十一時許, 甲○○前往葉淑珍位於台中縣大里市○○街二十一號住處贈送禮盒時,為臺灣臺 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台中縣警察局霧峰分局刑事組偵查員當場查獲,並 在葉淑珍上開住處扣得雪梨禮盒一盒,且在甲○○所有車牌號碼QP─二二六六 號自用小客車上扣得尚未致贈出去之雪梨禮盒二盒、縣議員候選人曾坤參宣傳單 一百四十七張;並循線在甲○○位於前開廣告社內扣得預備供賄選但尚未贈送出 去之雪梨禮盒四盒、賄選名冊一份(二張);再根據名冊記載循線在陳燕陵住處 扣得雪梨禮盒二盒,於王雅嬋住處扣得雪梨禮盒一盒、曾坤參宣傳單一百零八張 、便條紙九本,於林王秀美住處扣得雪梨禮盒一盒,於王啟堂住處扣得雪梨禮盒 一盒。
二、案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台中縣警察局霧峰分局、法務部調查局 中部機動組、台中縣調查站偵查後起訴。




理 由
一、訊據被告甲○○對於在右開時地向水果商朱憲雄購買雪梨禮盒共十五盒,分送與 陳燕陵等人之事實固不爭執,惟矢口否認有何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之犯行, 辯稱:因為過年期間即將屆至,又因為是客戶及守望相助隊員之關係,所以才送 雪梨給陳燕陵等人,並希望他們在沒有壓力的情況下,如果沒有人選,可以考慮投票給曾坤參,伊是想先送東西給他們,過二天再拜託他們,伊並不知道這樣會 涉及賄選,且伊每逢過年過節也都會送東西給客戶及守望相助隊員云云;被告選 任辯護人辯護意旨則陳稱:被告送雪梨禮盒與陳燕陵等人,是希望陳燕陵等人幫 忙為曾坤參拉票,先送禮盒,以後再拜託時被告比較方便講話,此具有社會相當 性,並非賄選等詞。惟被告對於分送雪梨禮盒與居住於台中縣大里市具有投票權 之陳燕陵等人,並要求陳燕陵等人投票與曾坤參一情,業據其於檢察官偵訊時大 致坦承不諱,核與證人陳燕陵於檢察官偵訊時證稱:之前被告有向伊家的人說要 投票給曾坤參之語,證人葉淑珍證稱:九十年十二月選立委完,被告就跟伊及伊 先生(吳明昌)講過曾坤參要出來選議員,要伊等支持他之語,證人王雅嬋證稱 :(被告為何送禮盒給你?)他請伊幫他替曾坤參多拉幾票,也有請伊等支持曾 坤參,伊口頭上有答應,但還在考慮之語,及證人徐必恩於警訊時證述:(之前 被告有無拜託你縣議員要支持曾坤參?)之前沒有,只有這次送禮至伊家時,才 叫伊支持曾坤參,伊跟他說到時再看看之詞大致相符,有各該訊問筆錄在卷可按 。並與在被告所營「童氏廣告社」內扣得之名冊一份標示以紅色原子筆打勾部分 相合,而該名冊下尚有註記「負責」或「1至6」不等數字,被告直承是拜託名 冊上人士幫忙拉票,並註明該戶內有多少投票人數,則被告係依名冊上名單分送 雪梨禮盒,名單上且有「負責」及投票人數之紀錄,顯然被告分送雪梨禮盒非因 過年期間將至,基於客戶或守望相助隊員關係始贈送,乃係因選舉期間將屆,要 求名單上特定人士支持曾坤參,順便幫忙拉票之緣故至明。而觀扣案禮盒內共有 六顆雪梨,被告係以每盒一千元或九百元之價格購買,總價一萬四千五百元,經 查獲後,拍賣結果亦有七千二百元之市價,顯然該禮盒折算現金非低,此觀被告 於本院審理時供稱:伊平常送禮與客戶及守望相助隊員禮品,其價值約略在二百 元至三百元間一語,其此次送禮之價值較平常為高,被告復供述因為曾坤參此次 在上榜邊緣,岌岌可危,才會主動幫忙,益徵被告為求陳燕陵等受禮者投票與曾 坤參,才主動致贈九百元或一千元具有相當經濟價值之禮盒,要求陳燕陵等人投 票與曾坤參之賄選犯行至明。至除證人陳燕陵、葉淑珍、王雅嬋、徐必恩以外之 受禮者許留守等人雖於警、偵訊時均或否認知悉被告有送禮,或辯稱不知其用意 ,或辯稱:之前有常常幫忙被告或做生意或過年或鄰居等關係,所以被告才會送 禮云云,然證人等人均與被告為客戶或守望相助隊員關係,被告並稱之前有告知 證人等懇請支持曾坤參,且被告送禮時刻正逢選舉前十一日(九十一年一月二十 六日選舉日)之敏感時刻,而以查察賄選乃法務部通令全國警局、調查局及檢察 機關於該時段查辦之重要任務,並於報章媒體多所報導,大街小巷莫不以此為閒 談重點,證人許留守等斷無不知被告送禮之用意,顯有違常理,而收受賄賂亦為 法律所不能容,則證人等或為規避自身刑責,或避免具有至交關係之被告身陷囹 圄,而為否認或不知之說詞,尚不難理解,惟被告此次送禮價值顯高於平日送禮



金額,證人等復明知被告支持曾坤參,縱使證人證稱被告於送禮時未明白告知要 求受禮者等人支持曾坤參之證詞屬實,然證人等人於受禮時亦當知悉被告用意何 在,而有受賄意思,並收受該等雪梨禮盒,自不因受禮者事後有無依約投票與曾 坤參或前往投票而受影響。被告既係本於賄選意思交付具有相當經濟價值之雪梨 禮盒與陳燕陵等人,要求陳燕陵等人務必投票與曾坤參,並經陳燕陵等人本於受 賄意思而予以收受,足見被告已有交付賄賂,務使具有投票權人為一定行使投票 權之犯行,其前開所辯及選任辯護人前揭辯護意旨均無可採,本件事證業臻明確 ,被告犯行至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條之一第一項對於有投票權之人 ,交付賄賂,而約其為一定之行使投票權罪。被告先後多次犯行,時間緊接,手 段相同,所犯構成要件復相同,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為連續犯,依刑法 第五十六條規定論以一罪,並依法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前雖無不良素行,有臺 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 各一紙在卷可證,品行尚稱良好,惟選舉乃民主政治最重要之表徵,須由選民評 斷候選人之才德、品行、學識、操守、政見而選賢與能,其攸關國家政治之良窳 、法律之興廢、公務員之進退,影響國家根基及人民權利至深且鉅,而賄選為敗 壞選風之主要根源,不得使金錢介入選舉,抹滅實行民主政治之真意,被告為使 支持之候選人得順利當選,竟對有投票權人交付賄賂,敗壞選風,助長賄選,使 真正民主政治無以建立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分別諭知易科罰金 、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並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八條第三項規定宣告褫 奪公權二年。公訴人雖具體求刑有期徒刑八月,然被告前並無不良前科,已如前 述,為免被告經本院一旦判決確定,即須面臨牢獄之災,本院認為被告賄賂對象 並非眾多,而金額亦非鉅額,科處有期徒刑六月及併科罰金新台幣四十萬元,已 足收警惕之效,是科處如上刑度及罰金;惟被告對於有投票權人行賄,約定投票 給特定候選人,妨害投票之公正、公平及純潔,戕害民主政治,自亦不宜輕縱給 予緩刑,併此敘明。至扣案之雪梨禮盒十二盒或為被告預備或已交付之賄賂,因 易腐爛無法保全,扣案後徵得被告同意請當地水果商估價拍賣所得七千二百元, 有拍賣同意書一紙附卷可稽,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條之一第三項規定沒 收,至名冊一份二紙乃被告記載賄賂對象,為其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依刑法第 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條之一第一項、第九十八條第三項,刑法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四十二條第三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十二 日
法 官 賴 妙 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須附繕本) ,上訴於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十二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條之一第一項
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妁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四十萬元以上四百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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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