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刑事罪名)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簡上附民字,100年度,5號
HLDM,100,簡上附民,5,201110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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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簡上附民字第5號
原 告 黃逸鈞
被 告 孫振剛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100 年度簡上字第74號),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按法院如僅應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審判者,應以裁定將該案件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復按被告上訴二審後,告訴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嗣被告撤回刑事上訴,則告訴人所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雖屬合法,但因刑事已撤回而終結,民事部分即無所附麗,法院應不得專就民事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移送民事庭(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84年度法律座談會研討結論參照)。查本件被告孫振剛被訴傷害乙案,經本院花蓮簡易庭於民國100年6月30日以100年度花簡字第346號判決後,被告上訴二審,而告訴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嗣被告撤回刑事上訴(見100 年10月19日準備程序筆錄、撤回上訴聲請狀),揆諸上開說明,本院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移送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3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鴻達
法 官 梁昭銘
法 官 曹庭毓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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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