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親權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親字,100年度,14號
TTDV,100,親,14,201110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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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親字第14號
原   告 臺東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黃健庭
訴訟代理人 陳傳國
      黃淑芬
被   告 唐胡意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停止親權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8月9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主文欄、事實及理由欄中關於「唐胡玉意」之記載,均應更正為「唐胡意玉」。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查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 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6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陳鈺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高竹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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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