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養聲字第62號
聲 請 人 徐春蘭
上列當事人因終止收養關係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可終止聲請人徐春蘭(女,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與徐克臣(男,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七十九年七月十九日死亡)間之收養關係。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徐春蘭為徐克臣之養女,因養父徐克 臣業於民國79年7月19日死亡,生父楊明光亦於94年6月18日 辭世,爰依民法第1080條之1規定,聲請許可終止聲請人與 養父徐克臣間之收養關係等語,並提出收養人及聲請人生父 除戶謄本、被收養人及生母潘薪宇即潘秋香、大哥潘承誌、 大姐楊春萍、二姐楊潔希之戶籍謄本、本生家庭對被收養人 返歸本家意見書等件為證。
二、按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法院認 終止收養顯失公平者,得不許可之,民法第1080條之1第1項 、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聲請人徐春蘭為徐克臣之養女, 徐克臣業於79年7月19日死亡,聲請人之生父楊明光亦於94 年6月18日辭世,又聲請人之生母潘薪宇、大哥潘承誌、大 姐楊春萍、二姐楊潔希對於本件終止收養,均表示同意等情 ,有收養人及聲請人生父除戶謄本、被收養人及生母潘薪宇 、大哥潘承誌、大姐楊春萍、二姐楊潔希之戶籍謄本、本生 家庭對被收養人返歸本家意見書在卷可按,並經聲請人生母 潘薪宇到庭陳稱希望聲請人回復本家等語明確(參見本院100 年10月27日調查筆錄)。綜上,聲請人之養父徐克臣既已死 亡,且聲請人聲請許可終止收養關係,亦查無顯失公平之情 形,依首揭說明,自應予許可。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劉芷穎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