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4426號
TTDV,100,司促,4426,201110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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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4426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燈城
債 務 人 陳淑涓
      劉慶堂
      郭春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佰陸拾捌萬壹仟捌佰零
  陸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七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三點七三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年八月三十
  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於民國87年10月30日邀同債務人劉慶堂郭春伶
   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借用新臺幣320萬元,約定自87年10
   月30日起至117年10月30日止,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
   息,利率依年息3.735%計付,遲延履行時,除仍應按上開
   利率計息外,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原利率10%,逾期6個
   月上者,其超逾6個月部分,則按原利率20%加付違約金,
   此有借據可稽。債務人僅繳至100年7月29即未再繳款,迭
   經催討均無效,依約已喪失期限利益,應清償全部借款,
   經查尚積欠如上開請求之金額。又債務人劉慶堂郭春伶
   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之責。
 (二)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
   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5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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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