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4394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璟璇
債 務 人 嚴湘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萬陸仟陸佰玖拾玖元,及自
民國九十六年九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四點三七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十九日起至清
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
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
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5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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