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4248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榮棟
債 務 人 阮柳金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玖萬柒仟肆佰零叁元,及
其中之新臺幣壹拾玖萬肆仟叁佰捌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四
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
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
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3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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