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4240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債 務 人 徐紅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肆萬陸仟伍佰零叁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
商店記帳消費。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MasterCa
rd。債務人至民國100年10月5日止累計新臺幣(下同)69,
246元未給付,其中32,366元為消費款;33,280元為循環
利息;3,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
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於94年9月21日向債權人借款5萬元,約定自94年9
月21日起至96年9月21日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
率20%採固定利率計算,依約如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
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
100年10月5日止累計77,257元正未給付,依約借款視為全
部到期,其中42,097元為本金;32,432元為利息;2,728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
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
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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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金 額 │ 利 息 │ 違 約 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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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 (新 臺 幣)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利 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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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32,366元 │ 100年10月6日起至 │百分之20 │ 無 │無 │
│ │ │ 清償日止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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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42,097元 │ 100年10月6日起至 │百分之20 │ 無 │無 │
│ │ │ 清償日止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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