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4240號
TTDV,100,司促,4240,20111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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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4240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債 務 人 徐紅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肆萬陸仟伍佰零叁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
   商店記帳消費。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MasterCa
   rd。債務人至民國100年10月5日止累計新臺幣(下同)69,
   246元未給付,其中32,366元為消費款;33,280元為循環
   利息;3,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
   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於94年9月21日向債權人借款5萬元,約定自94年9
   月21日起至96年9月21日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
   率20%採固定利率計算,依約如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
   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
   100年10月5日止累計77,257元正未給付,依約借款視為全
   部到期,其中42,097元為本金;32,432元為利息;2,728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
   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
   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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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金       額 │    利        息    │     違       約       金   │
│ │         ├──────────┬──────┼──────────┬──────────────┤
│號│ (新 臺 幣)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利     率    │
├─┼─────────┼──────────┼──────┼──────────┼──────────────┤
│1│ 32,366元    │ 100年10月6日起至 │百分之20  │ 無         │無             │
│ │         │ 清償日止     │      │          │              │
├─┼─────────┼──────────┼──────┼──────────┼──────────────┤
│2│ 42,097元    │ 100年10月6日起至 │百分之20  │ 無         │無             │
│ │         │ 清償日止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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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